转: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

作者: | 发布时间:2018-12-20 | 游览:2002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以及《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T13-67-2010)等有关规定


市属工程各建设、施工、监理、安装、租赁、检测等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以及《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T13-67-2010)等有关规定,加强我市市属工程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各方主体行为,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现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租赁、检测等单位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外地区(包括省外)的安装、拆卸、租赁、检测等单位在我市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在市建设局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条 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出租单位提供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并且使用单位应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安全技术档案资料。经技术改造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经原制造厂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有资质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并出具有效的产品改造合格证和产品改造监督检验证明,但原建筑起重机械的出厂日期不变。出租单位应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安装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并在合同中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的初始安装高度和最终安装高度等内容以及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安装单位不得出租、出借安装资质,严禁出具已盖章的各种空表格。

第六条 从事安装、拆卸、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且应与相关责任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第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核,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后签字、盖章,并告知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告知单未经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确认的,安装单位及检测单位不得进行安装、拆卸和检测活动。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以及负责核对产品设备的真实性,并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总监应组织专监进行安装、拆卸全过程的旁站监督,并做好旁站记录。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使用、日常检查、维护保养、拆卸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十条 强化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验收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每道附着、顶升)完毕后,使用单位应组织租赁、安装、监理单位四方共同验收,验收结论由四方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负责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应附事故隐患部位整改前、后的图片),当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现行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应真实、可靠,签字应齐全,严禁他人代签字,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应及时记录检测数据,检测原始记录必须具有可追溯性(实体存在的安全隐患部位应附复检前、后的图片)。

第十三条 严格建筑起重机械检测管理。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测:

1、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

2、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3、经改造或大修的;

4、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5、高度每增加60米的;

6、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7、初始安装完毕后;

8、塔吊每道附着安装后;

9、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较大安全事故隐患,被责令停止使用的。

10、监理单位或监管部门对检测报告有疑义,经核查与原始记录不相符的,责令委托其他法定检测单位进行重新检测。

建筑起重机械除符合以上情形检测外,其检测次数应同时符合下表规定。

建筑檐高

40m以内

40~70m

70~100m

100~130m

130~160m

塔吊检测次数(次)

2

2

3

3

4

施工电梯检测次数(次)

2

3

4

5

6

第十四条 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附着杆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的,其附着杆计算书、设计图以及制作材料,由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专家认证后方可安装。严禁随意加工制作,禁止擅自使用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附着装置。

以上要求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龙岩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