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印发《龙岩市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建筑[2011

作者: | 发布时间:2018-12-20 | 游览:1985

内容摘要: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促进施工企业各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在现场管理中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招标代理单位、各施工企业:

加强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促进施工企业各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在现场管理中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龙岩市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龙岩市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在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促进施工企业各在建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在现场管理中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建设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动态管理办法,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在我市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承接施工项目任务后,对其信用档案人员中关键岗位人员缺勤行为,采取扣分的方式进行监管,直至清出龙岩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及龙岩市建筑市场的动态清出管理办法。

动态清出管理由龙岩市建设局建筑业科具体实施(以下称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根据本办法所研发设计的管理系统确定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第一责任人,现阶段本管理系统对有在建项目的施工企业信用档案人员中以上关键人员实施动态管理。

在建项目的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按《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及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明确的要求配置。

第四条 凡在龙岩市区域范围内从事总承包工程造价500万元及以上、专业承包工程造价2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监管部门建立考勤信用分管理制度。

1、在龙岩市建设局一楼大厅设立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机,实行指模考勤打卡,建立考勤信用档案。

2、在龙岩市建设局网站“企业信用档案”系统中建立“考勤信用分”管理子系统。由监管部门实施扣分、警告、记不良行为、清出信用档案等动态管理。

3、每个项目实行动态累计扣分管理,考勤信用总分初始分为100分,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分,每月第一周、第三周更新一次。企业有多个在建项目的,按项目分别建立考勤档案,独立计分。单个项目扣分累计达100分,监管部门将其清出企业信用档案,并根据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处予该企业2至5年内不得进入龙岩市建筑市场,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1、三个月累计扣分40分以上的;

2、扣分累计达60分的。

第七条 施工项目考勤信用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1、关键岗位: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1人;

施工员1人;

安全员1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

质检员1人。

2、申请建档时间: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或业主发出开工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

3、建档申请(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现场核对):

(1)中标通知书、开工令(开工通知);

(2)关键岗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岗位(资格证)证,录入信用档案及其本人指模。

4、考核周期:项目开工至全部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5、动态管理办法:

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质检员1人,均每月第一个星期、第三个星期的周三正常上班时间均分别考勤一次;

无故缺勤一次每人次扣5分;

若周三逢法定节假日,免考勤一次。

第八条 各施工企业应在承接施工业务后及时申请建立考勤信用档案。一经发现未及时申请的,监管部门给予警告、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发现恶意瞒报的,给予直接清出企业信用档案,并根据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处于该企业2至5年内不得进入龙岩市建筑市场,不得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新项目。

第九条 监管部门在实施扣分、警告、记不良行为、清出信用档案等违规确认时,应由2名及以上监管人员共同核实缺勤事实,并报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监管人员在实施动态清出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有关党纪及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2年1月1日起在龙岩市区及新罗区范围内执行(即日起发出的开工令或开工通知为准)。

在本市其余各县(市)的执行时间视具体情况另行通知。